企业文化

从《威尼斯商人》说起

发布时间:2018.11.08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454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从小学的书本中,我认识了宽厚为怀的安东尼奥,吝啬恶毒的夏洛克,无比崇拜鲍西亚“可以割一磅肉而不能流一滴血”的巧妙辩护。看了《威尼斯商人》的电影,却让我心生疑惑:我讨厌巧舌如簧的鲍西亚,同情满布失落的夏洛克。

我要求的一磅肉,

是我花大价钱买的,

如果你们拒绝,我要诉诸法律!

威尼斯的法律没有效力吗?

我要求法律,

因为我有证据在握!

夏洛克是怎样伟岸的人物,才配得上这样掷地有声的台词。他要求的不只是一磅肉,而是他的权利,是法律本身。我们朴素地仇恨了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人,这是疑惑与同情的根源。

权利需要斗争

“正义一手提天平,以衡量法权,一手握干戈,以维护法权。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天平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强调社会的秩序;干戈强调实现权利的方式,在于斗争。很多人认为斗争是法律所排斥的,权利的实现是自然而然并且和平的。如萨维尼所说,法的形成就如同语言与艺术的形成,是毫无痛苦的,无需奋斗、斗争,甚至探求。这种观点忽略了正义之干戈,只看到了双面的雅努斯头的一面。

法的产生绝非自然,而在斗争!形成这样一种认知,需要一个递进的过程。最初,我深信立法者并非法的创造者,而只是法的发现者。以货易货、野兔奔多人逐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自然演变的习惯或规则。立法者只是顺遂了规律,将其成文以为法。而后,我学到,公权性质的法律,是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斗争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市民社会自然发展的成果。如,税收就是建立在暴力机器之上的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侵犯。如今,我认为即使是民商法这种看似和平的规则其实也是通过斗争而获得的。运输中的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在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本质上都是一个群体对另一群体的压迫,这种压迫,没有斗争是无法实现的。斗争的过程中必然少不了一些人损失惨重,一些学者争论地面红耳赤。

法的形成必然伴随着斗争,我所见的和平,可能只代表了我的时代或者我的阶级。

为了权利而斗争是一种义务

中国的诉讼文化中,“非讼”“厌诉”的思想根深蒂固。不仅在中国,很多国家的文学可能都倡导人们乐于相让,并把他提升至理想评判的巅峰。法学教育中,我们也秉持着“权利是可以选择的,义务是必须是履行的”的法学真理。然而,耶林却说,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义务,权利不是可以去争取,而是必须被争取的。

因为人需要一种道德存在,没有权利,无法捍卫人的道德存在,人就不能称之为人。放弃任何权利,都是对权利理念的亵渎,并因此否定了个人的根本生存条件。财产权是人格权的末梢,侵犯你财产的人,不仅仅侵犯了你的经济利益,还否认你的人格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理念。捍卫财产不再是低俗的斤斤计较,还有更高的理想价值。

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个人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集合起来就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如果人民的私权习惯于被剥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的是非感,自然也会习惯于被剥夺。国家权力维护的每个不公的规定,是对是非感的伤害,是对国力本身的伤害,国家经常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

每个人都应该是守护法律的战士,放弃行使权利的人,如同战争中的逃逸者,它助长了不法的气焰,增强了敌人的力量。

权利、义务与自由

耶林这份《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言辞犀利,振聋发聩,对主流法学观念甚至进行了颠覆性的重构。但是,我认为:权利即义务这一论断有侵犯民众内心自由之嫌。

耶林的理论基础在于“财产权是我人格的延伸”。一旦有人借了我的钱不还,我必须提起诉讼,保护我的人格尊严。但在现实生活中,诉讼意味着巨大的物力财力心力的投入,有些人更愿意将这些时间投入到其他事业当中。权利人自然有权不计成本起诉,但我们却不能剥夺民众在特定时间内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法律强迫我去诉讼,可能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我本可以在这段时间挣得的其他收入。如果这个收入也连结着我的人格,那么这种强迫不仅侵犯了自由,更侵犯了他自己所标榜的保护人格尊严。选择意味着自由,如果将权利转化为义务,那么便必然剥夺了选择的自由。

(产投集团管培生 李静芸)

上一篇:谋定方可后动 负重更须前行

下一篇:写给28岁的自己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1833号

©201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04567号-1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5-16楼

电话:0551-62612077, 62657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