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2021 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5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217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政策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 1︰1 配套补贴;省级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贴。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 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15%,给予 1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配套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给予配套补贴。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不少于 100 个。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 150 万元奖励。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 

4.培育高成长企业。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 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对我市12个重点产业链引进的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市属国有投资基金出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配套企业贡献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完善现代流通体系。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及跨境电商等建设。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循环包装箱(盒)或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使用率达50%的,给予25万元奖励。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运营补贴。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7.建立融资服务机制。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信易贷”平台等四方融资服务机制,提供融资信息对接、政策兑现、金融产品保障等服务。设立征信公司,对进入“信易贷”平台的市场主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8.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增资政府性担保机构,整合现有金融产品,统一设立“政信贷”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9.完善风险补偿制度。扩大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易贷”平台发生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农”主体等担保贷款和纯信用贷款,分别给予不超过 70%和 80%的风险补偿。

10.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获受理当年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300万元,在其他板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完成新三板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我市政府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对当年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11.激励扩大信贷投放。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及增速排名靠前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2.持续深化“双创”示范。设立“双创”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创新初期企业项目。扩大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免担保免息贷款支持。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拓展“合创券”应用范围,推动申领使用。 

13.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连续3年按其当年新增我市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4.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出台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新迁入并在一年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并叠加享受上市奖励政策。对省外 A 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并参照其管理团队以及因股权变更形成的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上市企业职工持股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激励。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5.支持首创产品应用。对新增省级“三首”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的15%,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增“三首”产品市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用,给予20%最高50万元补贴。

1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高于所缴纳费用50%的奖励。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20件以上、30件以上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和地理标志维权的申请人,给予每个案件不超过2万元、单户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我市,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专利保险、高质量专利、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发展联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专利代理机构、高价值专利项目、国家专利导航示范项目等给予奖励。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贴、经济贡献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总部经济贡献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上一篇: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属性持续披露指引

下一篇:国家发改委:垃圾分类和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将获中央资金重点支持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1833号

©201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04567号-1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5-16楼

电话:0551-62612077, 62657832